法律咨询热线:

138-100-57448

“三无”女被告幸遇“三有”女律师: ——北京新华书店财务人员蔡某某等二人贪污、职务侵占案
时间:2019-07-05

“三无”女被告幸遇“三有”女律师:

——北京新华书店财务人员蔡某某等二人贪污、职务侵占案

★注:本案获评2012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金牌案例

 

【案情简介】

在上世纪80-90年代,北京市某外文书店(1994年6月30日改制为股份公司,下称书店)下属的各门市没有自主采购权,各门市销售的图书需要通过书店采购。当时蔡某某作为书店业务科统计员,其职责就是负责书店与各门市间货款结算,并制作、保管相关会计明细帐目。

1989年底,风华正茂的单身女青年蔡某某与自称是某公司老板的张某某在一马场相识。得知蔡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张某某意识到她手上会经常结转大量支票,这对他大有用处。于是,他开始有意制造机会不断接近蔡某某。凭借英俊潇洒的外表和巧舌如簧的口才,张某某很快得到了蔡某某的倾慕和信任,两人成为关系亲密的朋友。

1991年的一天,张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蔡某某借钱,让她在单位的帐上想想办法,并保证“资金回转后马上还款”。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但鉴于二人的亲密关系,蔡某某还是决定铤而走险。当时,一门市刚刚交给蔡某某一张未填收款人的空白转账支票,她没有将其存入书店帐户并记帐,而是直接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通过一家公司的账户很快兑换了现金。轻易到手的钞票使得张某某喜不自禁,他开始一发不可收,不断地以“投资失败,需要资金翻本”等各种理由向蔡某某“借款”。蔡某某也不断地如法炮制,将书店各下属门市的支票不断地“借”给张兑换现金。这一借就将近十年。

蔡某某虽然觉得张某某的“还款”承诺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但她早已身陷其中无法自拔,只能麻木、无望地期待有朝一日张某某能在生意上大赚一笔,将这个资金黑洞彻底补上。截至2000年蔡某某从书店内退,张某某的“借款”金额已高达千余万元,且分文未还。这十年间,蔡某某虽然知道张某某早有家室,但出于对他的痴情,蔡某某始终未嫁。

直至2006年底,书店开展企业不良资产审计检查,蔡、张二人给书店掘出的资金黑洞终于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事发后,蔡、张二人潜逃至云南省边境城市景洪隐居。在逃期间,张某某很快结交了一位同居女友,对蔡日渐疏远。蔡某某无依无靠,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不得不靠拾荒度日。2010年3月,张某某为看球赛用身份证在酒店开房,被警方发现并缉拿归案。张某某为求从宽处理,协助警方缉拿了蔡某某。至此,蔡、张二人在潜逃4年后终落法网。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公诉机关)认为蔡某某、张某某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蔡、张二人于1991年6月至1994年6月,利用蔡某某负责书店与下属十数家门市之间货款结算并制作、保管相关会计明细帐目等职务便利,采取截取转账支票、应收账款不入账等方式,贪污书店货款190余万元;1994年6月至2000年5月,书店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二人采用同样手段侵占书店货款87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蔡、张二人共计贪污、侵占书店货款达1060余万元。

因涉案金额巨大,同时由于被害单位书店被社会和广大群众所熟知,因此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庭审当日,多家中央和北京市的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做了详细报道。有媒体称被告人蔡某某是“无婚姻、无子女、无依靠”的“三无”被告人。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孙晓洋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蔡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

在律师会见蔡某某的过程中,她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认罪。但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凭籍丰富的民商案件代理经验发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律师决定将这一问题作为庭审中的辩护重点。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将直接导致蔡某某涉案数额的降低和刑罚的减轻。

2011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决定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本案。

【辩护思路】

庭审中,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在1991年至1994年6月期间贪污书店190万元证据不足。

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即《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下称《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显示,由于书店管理中存在漏洞,导致有关涉案的原始会计资料遗失,在《检验报告》出具过程中,书店不能全面出示相应帐本、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日记帐或明细账等会计资料。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在涉案时间段内,书店没有收到各门店的货款约为190余万元,蔡某某作为工作人员曾领取过部分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但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流失的货款系由蔡、张二人通过有关公司套现的唯一性结论。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蔡、张二人的犯罪行为完整呈现。

律师进一步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以书店应收账款减去各门市已付货款之差来确定的,即指控数额是由公诉机关计算出来,而非证明出来。在此情形下,此节指控不能成立。

此外,律师还就蔡某某的主观故意,以及量刑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本意见审理。律师认为,如本案按照“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蔡某某很有可能被法庭直接认定为贪污、侵占1060余万元巨款,显然这将对蔡某某十分不利。本着对被告人负责、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坚持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本案。法庭最终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决定恢复适用普通程序。

律师发表了辩论意见后,公诉机关也意识到了证据方面的不足。在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又进行了证据补充,为此,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针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律师坚持了有关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蔡某某的犯罪数额为840余万元,这比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减少220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量刑结果表明,蔡某某得到了从轻判决。虽然判决书称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事实认定及量刑结果表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

【案件点评】

在这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律师的表现可圈可点。

首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深的民商法律专业知识使律师从专业性较高的《检验报告》中发现了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继而抽丝剥茧,找到证据疑点;其次,高度的责任心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律师没有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便放松对辩护工作的要求,而是紧抓“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要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次,勇于坚持真理,建议合议庭放弃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改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蔡某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实际采纳了律师意见但《判决书》对此不予表述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很是普遍。这种做法不仅抹杀了律师的工作,也有违法院的公正立场。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并得到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页:郭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下一页:辽宁省某市原副市长谷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在线咨询

1、如果您咨询法律问题或聘请律师,请提前与我们预约;

2、如果情况紧急,请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8-100-57448、010-58137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