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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手段,既可以通过器械、武器、爆炸物等,也可以借助于行为人本身的体力。此类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

暴力犯罪介绍

一、暴力犯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理解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正当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等行为,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还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即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理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依照本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量刑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相关理解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等,其实质就是非法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在我国,对公民实施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此外,非法拘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过失对他人实施拘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本条规定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及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量刑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二、其他重点罪名:

暴力犯罪还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绑架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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