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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此类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介绍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相关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增加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2、关于经济特征。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在办案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3、关于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
  4、关于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理解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将境内或者境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关理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予以放纵的行为。

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有包庇、纵容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应当特别注意,关于其他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为了实现该组织称霸一方、威慑公众的目的,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即使首要分子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先并不明知,也要对其组织成员的全部罪行承担全部罪责。

 

二、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可涉及到的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包括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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