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某法制类报纸以“在多处道路信号系统招标中提出请托,提前知晓内部需求,之后奉上70万元现金及赛欧汽车”为引题,以《行贿原市交管局副局长俩老总获刑》为标题,以整版篇幅报道了“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先后向时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长、副局长的隋亚刚行贿70万元现金和一辆赛欧汽车”的内容。此后,众多网络媒体对报道内容进行了转发。
此篇报道虽然在序言部分指出“隋亚刚……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目前已提出上诉,”但报道正文却以确定的口吻,通过“行贿事实1、行贿事实2、行贿事实3、行贿事实4”等几个部分,详细报道了所谓行贿人向隋亚刚行贿,以及隋亚刚收受贿赂的过程和事实。
作为隋亚刚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我认为此篇报道不够妥当。
首先,报道称,“记者今天上午从知情人处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潘钢、殷玉娟(该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博主加注)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虽然从报道中我们无法准确获悉潘、殷行贿案判决做出的时间,但从报道可见,该案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从理论上讲,有关证据、事实尚未最终落定。此时,该篇报道以确定的口吻报道所谓行贿事实1至行贿事实4不够妥当。
其次,由于隋亚刚受贿案二审正在审理中,有关证据、事实亦未最终敲定。此时,媒体连篇累牍地以“行贿事实1至行贿事实4”的态势对隋亚刚的“受贿行为和过程”进行确定性的报道有失公允。
第三,在行、受贿两案均未尘埃落定的前提下,此篇报道所采取的报道口径是不慎重的,报道篇幅是不节制的,极易对公众产生判断上的误导。
作为隋亚刚的二审辩护人,自今年6月接受委托后迄今,本律师已会见隋亚刚八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认真听取了他本人对案情的陈述,此外,还认真研究、比对了一审所有证据。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目前,律师已提交了新证据,并已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和调取有关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申请书。本案有关证据、事实的认定有待二审合议庭的公正审理。
律师欢迎新闻媒体继续对本案审理过程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希望新闻媒体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时,能够针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准确把握报道边界,遵循相关规制。
(本文发表于20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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