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这样的处理结果,我的感受可谓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即向公诉机关发表了律师意见,指出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证据严重不足。律师的核心意见包括:现有材料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谓张某某向购买人所售枪支的来源;现有材料根本不能证实所谓张某某与“上线”及“下线”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行为;现有材料不能证实所谓张某某所售枪支的物流寄送过程;现有材料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通过所谓“上家”售出的枪支与所谓“下家”被侦查机关查获的枪支具有同一性等。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据此建议审查起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经对照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买卖枪支数量比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买卖枪支数量减少了一支。
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的诉讼进程终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羁押一年多后被取保候审,同时在开庭前夕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这其实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变相做出了无罪判决。
诚然,走出看守所的张某某和他的父母见面时抱头痛哭、喜极而泣;诚然,张某某和他的父母对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技能一再感恩和交口称赞。但这一切还不能打消律师心头的疑问和忧虑。
本案中,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下,公诉机关为什么不能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在开庭审理后做出无罪判决?办案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无罪真的欲说还“羞”吗?导致本案中止审理的“不能抗拒原因”真的可以法外注解吗?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一定要通过错误适用法律的代价来换取吗?
(本文发表于2017年4月14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
1、如果您咨询法律问题或聘请律师,请提前与我们预约;
2、如果情况紧急,请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8-100-57448、010-58137697。






百度律师
律师博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