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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还“羞”的无罪与语焉不详的中止——关于张某某被控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的喜与忧
时间:2019-04-19

对于本案这样的处理结果,我的感受可谓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即向公诉机关发表了律师意见,指出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证据严重不足。律师的核心意见包括:现有材料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谓张某某向购买人所售枪支的来源;现有材料根本不能证实所谓张某某与“上线”及“下线”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行为;现有材料不能证实所谓张某某所售枪支的物流寄送过程;现有材料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通过所谓“上家”售出的枪支与所谓“下家”被侦查机关查获的枪支具有同一性等。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据此建议审查起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经对照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买卖枪支数量比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买卖枪支数量减少了一支。

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的诉讼进程终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羁押一年多后被取保候审,同时在开庭前夕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这其实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变相做出了无罪判决。

诚然,走出看守所的张某某和他的父母见面时抱头痛哭、喜极而泣;诚然,张某某和他的父母对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技能一再感恩和交口称赞。但这一切还不能打消律师心头的疑问和忧虑。

本案中,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下,公诉机关为什么不能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在开庭审理后做出无罪判决?办案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无罪真的欲说还“羞”吗?导致本案中止审理的“不能抗拒原因”真的可以法外注解吗?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一定要通过错误适用法律的代价来换取吗?

(本文发表于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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