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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方圆律政》杂志专访文章 孙晓洋:秦火火案意犹未尽
时间:2014-05-28

孙晓洋律师按语:

日前,《方圆律政》杂志记者就秦火火案的辩护工作对孙晓洋律师进行了专访。孙晓洋律师就律师接案后的工作情况、辩护意见的主要内容、庭审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办案心得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受杂志篇幅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访谈内容有删节和修改,但有关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关心本案的网友关切(如主要辩点等)。

本文近日将刊发于《方圆律政》杂志(2014年5月号)的“新闻观察”栏目,敬请关注。

 

孙晓洋:秦火火案意犹未尽

本刊记者王婷婷/文

秦火火判了,三年。一审判决已生效。秦火火的法律援助律师孙晓洋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现得很“淡定”。作为辩护律师,孙晓洋认为,秦火火案的意义决不止于一审判决,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只是一个开始。

如若对秦火火陌生,“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雷锋六块钱月工资置办90元高档行头”、“郭美美炫富事件”、“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德国国籍”、“杨澜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等新浪微博事件是否相识?是的,2012年至2013年秦火火自编自导近3000条网络谣言作品,可谓“谣翻中国”,他的“谢幕”终上头条。

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17日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这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以来,首个领刑的网络造谣者。

“判决结果在庭前的预判之中。从判决书的表述及最终结果看,辩护意见对判决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本案证据和事实,辩护人有自己的观点和坚持,但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尊重;秦志晖本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表明他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出庭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之一孙晓洋一审判决后如是说。

技术屏障

因家庭条件有限,为节省律师费,秦志晖主动提出需要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秦志晖符合援助条件,于是指派孙晓洋所在的鑫泰洋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无先例,无经验,无专业技术背景,面对网络谣言第一案,律师办案面临巨大压力2013年9月接案后,孙晓洋团队开始长达七个月的漫漫取证路。

“本案涉及网络犯罪。因此,从证据的角度看有几大特点:第一,证据种类多样化;第二,证据数量庞大,尤其是存在大量光盘等电子数据;第三,在案证据涉及较为复杂的网络、微博的技术性问题。故证据比对工作量巨大。”孙晓洋毫不掩饰办案的辛苦与压力,“我本人虽然也是微博、微信用户,但平时在使用自媒体的过程中,很少关注诸如微博注册时间、注册IP、登录IP、UID、通行证、昵称等技术问题,更少关注这些技术名词的法律含义。但为了办好此案,我必须弄明白这些名词的技术含义及它们的法律意义。

“受托办理此案,必须忠于职守;技术难题无捷径,唯有认真研究。”经过艰苦细致的证据比对工作,孙晓洋团队在技术层面发现了不少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从此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意见——“经过深入细致的技术性证据比对,辩护人发现,根据在案证据,不能得出有关涉案微博账户是被告人秦志晖设立、有关涉案微博文是被告人秦志晖发布的唯一性结论。” 孙晓洋解释说,技术层面的辩护是第一道屏障,亦是我们辩护的重点与核心。像账户注册的IP地址、发布微博的IP地址以及微博账户的UID号是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庭审当天,控辩双方在技术层面的对峙耗时最长,博弈也最为激烈。期间,公诉人、辩护人庭审对峙分别涉及到三个账户,这三个账户又影响着三个重要的涉案事实。为便于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技术性辩护意见,孙晓洋通过电子示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了网页截图、注册IP地址、发文IP地址比对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据。 “在案证据同时显示,网上有很多后缀为‘秦火火’的账户,比如‘京城秦火火’等,实际上都不是秦志晖注册的,这些账号是在‘秦火火’具有影响力之后,有人搭便车。”孙晓洋指出。

庭审“招”术

“IP地址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相关微博内容的确是我发的。”秦志晖庭审上回答律师发问。

“对我而言,秦志晖的庭上表态谈不上意外。因为庭前会见时律师就告诉他‘开庭时,你一如既往地实事求是地说,这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好处。律师会根据证据和事实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但从秦志晖的言辞可见,这个年轻人并无太深城府,内心相对简单。”孙晓洋事后分析说:“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会依法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尤其是被告人通常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或文化素养,因此他们不大可能当庭提出较有价值的举证质证意见或辩护意见。律师需要指出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被告人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当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就变得愈加重要。”

应该说,秦志晖庭审认罪,并没有给孙晓洋造成“被动”。临变不乱,处变不惊,孙晓洋扎实的专业“功夫”业内早有耳闻:2012年,她代理了原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受贿案。庭审现场,公诉人突然撤回本已交换至辩方的核心财务证据,仅凭言辞性证据进行受贿指控。作为辩护人,她清楚地知道,这一变故缘于庭前辩方提交了从有关银行调取的与控方证据完全相反的证据,辩方证据有力地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根本不存在。她当机立断,在辩护人举证环节,为对照说明有关问题,将控方试图撤回的证据转而作为辩方证据一并出示,用以强力说明问题。事实证明,此举受到合议庭的高度重视,收到了良好的举证和辩护效果。

在秦志晖庭审场,孙晓洋淡定自若——“尽管秦志晖认罪,但现有证据表明,控方指控有关事实不清,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供述(包括“自愿认罪”)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八种证据之一;刑诉法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即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也需要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否则,作为‘孤证’的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被法庭迳行认定。”孙晓洋解释道。

此外,为全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孙晓洋在量刑问题上也发表了有关意见。据悉,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后,辩护人分别就定性问题和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已经成为一种工作通例。

那些未尽的争议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该条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公诉程序。

“有关诽谤罪公诉程序的启动问题应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被告人的诽谤行为对被害人个人的伤害多么严重,都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尽管涉案的有关被害人均是受到社会普遍尊敬的杰出人士或受到社会关注的知名人士,但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事实中,并未出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致使启动公诉程序之情形。”孙晓洋进一步指出,在刑法和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所涉及的问题分别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有关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启动公诉程序进行追究,两种情形直接关涉对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以及与不同的法律评价相对应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孙晓洋认为,对于任何人,刑法都不应予以特别的适用和保护。本案中,依照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和准确断案的法律意义,与整肃网络环境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

“被告人是一个渴望成功的草根,梦想成名却找错了方法,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如果合议庭在认定其犯两罪的基础上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将使被告人对同一行为两次承担刑责,这无疑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同时,这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的立法本意。”孙晓洋发布量刑意见后如此呼吁。

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首次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地实践,在孙晓洋看来,其示范意义远比一审判决结果更有价值。比如“秦志晖发布的微博文所涉信息,均经其预先在网上搜索,即类似信息已有网友在前发布。”针对这一“事实发现”,孙晓洋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并未‘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由于有关微博文发布时被告人未曾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因此,其亦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据此,“对照《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捏造事实’和‘篡改事实’的行为方式尚需进一步厘清;对于有关行为的定性尚须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孙晓洋庭审后直言。

庭审之外,很多网友热议:秦志晖发布微博的行为发生在“两高”施行《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之前,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本案是否有溯及力?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立足于案件本身的既有证据和事实,尽最大努力争取个案中的有效辩护。在立法层面进行过多的叙述未必能够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办案律师应当在现行法律适用层面付出更多的努力,对辩护工作做出具体的、精细化的安排。”孙晓洋回应。

人人自媒体时代,行权不侵权。“这是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孙晓洋感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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